(二)應聘資格條件
招聘崗位要求的具體資格條件包括:
1、一般不超過規定的“年齡上限”。由于招聘計劃實施周期較長,有關年齡計算辦法從簡。例如,上限為45周歲的,凡197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員,均視為符合條件。對于業績突出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應聘者,如確有必要,招聘單位可能予以適當放寬;
2、不低于明確的“學歷/學位”和“職稱/職業資格”條件標準;
3、適應招聘崗位工作需要的“專業/學科方向”要求。應聘者是否符合招聘崗位專業或學科方向要求,一般由招聘單位根據應聘者學歷證書、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實際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及代表性科研論文等進行綜合認定。
4、符合招聘崗位的其他條件要求。明確優先考慮具備特定條件人員的崗位,在獲得符合條件人員報名的情況下,招聘單位可以謝絕其他人員應聘,也可能在考試、考核過程中體現其用人偏好。
用人單位招聘高校畢業生的,部分崗位資格條件中有畢業院校、年齡等要求的,僅作為相關應聘人員參考,不作為限制性要求。在職公務員、各類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需要應聘的,招聘崗位的年齡條件一般可僅作為參考,不作為限制性要求。
資格條件各項目標注有“*”符號的,表明該項內容為彈性條件,一般結合該崗位“其他條件及備注”中相應要求靈活掌握。如:“學歷/學位”要求為“*博士”,同時注明“*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者放寬到碩士”的崗位,取得碩士學位的副教授即視為符合條件。
三、招聘工作安排
(一)實施時間
招聘單位自招聘信息對外公布之日起至少2周后,根據招聘工作總體部署、用人需求緩急以及符合報名條件的人數情況,適時組織考試、考核,直至相應崗位落實聘用人員。個別單位出于分階段籌建某些業務部門需要,部分崗位將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在年度內暫緩或終止招聘。
除按規定完成招聘工作或視情況暫緩招聘的崗位外,招聘單位集中公布的用人需求信息在2017年度內有效,并將于2017年8月底集中更新(含少量新增崗位和個別需要新加入的單位及其崗位)。
經考試、考核后,招聘單位認為部分崗位現有應聘人員不能達到其用人標準,或確定的擬聘人員不能按期到崗的,有關崗位仍作空缺處理,繼續組織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