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主招生考核安排在全國統一高考后進行。
2015年起,所有試點高校自主招生考核統一安排在高考結束后、高考成績公布前進行。2月底前,試點高校發布年度自主招生簡章。3月底前,考生完成報名申請。4月底前,試點高校完成考生材料審核,確定參加學校考核考生名單并進行公示。6月7日、8日,考生參加全國統一高考。6月10日至22日,試點高校完成考核,確定入選資格考生名單、專業及優惠分值,并報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高考成績后,組織本省(區、市)有關考生單獨填報自主招生志愿,原則上在本科第一批次錄取前完成自主招生錄取并進行公示。
六、加強信息公開公示。
完善教育部、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試點高校和中學四級信息公開制度。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建立統一的自主招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報名、審核、公示各個環節監督管理。中學要公示所有經確認推薦的考生名單及相關材料。試點高校要將參加考核的考生名單、入選資格考生名單、錄取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分別在本校、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及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上進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七、嚴厲查處各類違規行為。
試點高校不得發布未經教育部備案的自主招生簡章或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組織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工作;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員、專家評委不得參與社會機構組織的各類培訓、輔導活動;不得以各種形式偏離試點定位進行惡性生源競爭或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錄取時不得突破自主招生計劃錄取,不得突破經公示的優惠分值錄取,不得更改經公示的入選專業錄取,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或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擅自擴大試點高校范圍或出臺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辦法。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不得為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違反規定程序辦理錄取手續。有關中學等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相關部門、機構和學校建立考試錄取申訴、舉報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對違規違紀的部門、機構、學校、考生和工作人員,一經查實,要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試點高校和有關中學要根據本意見精神,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完善制度,協同推進。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中學要為試點高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建立試點高校動態管理機制和準入退出機制,確保自主招生試點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教育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