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前年,阿民工作中受傷,妻子阿芳成為阿民的訴訟代理人,她在庭上據理力爭。可今年,這個阿芳曾經死死維護的男人卻將她告上了法庭,要她返還當初的人身損害賠償款15萬元。
受傷獲賠
妻子負責管理賠償款
幾年前,一次意外改變了阿民的生活。那一天,阿民在工作中受傷,頭部受到了撞擊。為了給阿民治療,妻子阿芳獨自承擔起了一家老小的生計,辛勤工作。
2013年、2014年,為了丈夫索賠事宜,阿芳還自學了點法律,成了丈夫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據理力爭。最終,經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阿民當時的老板同意一次性支付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15萬元。就在這個過程中,經鑒定,家人發現,阿民的智力在意外中受損。家人們開始擔心,這15萬若直接交到阿民手上是否安全?于是,阿芳提出,15萬元直接打入兒子小立的賬戶。后來,小立又將此款項交給了母親。
去年年底,一家人的生活恢復了平靜。不過,阿民再也沒出去工作過,生活拮據。錢被老婆拽在手上,阿民頗有微詞。
丈夫不滿
怒告妻兒索要賠償款
后來,阿民一位朋友的提議又讓這家人的生活起了漣漪。此人給阿民介紹了個項目,阿民聽了心動不已。回到家后,阿民向阿芳提出想拿出那15萬元做點項目賺錢的想法。出于擔心,阿芳拒絕了。
幾次要錢未果后,今年年初,阿民竟然一紙訴狀將妻子、兒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兒子、妻子返還15萬元。阿民還揚言如果阿芳再不把錢給他,他就要離婚。此時,他們都已年過半百。
庭上,阿芳稱,阿民受傷后支出了高額醫療費,還一直沒有工作,一家老小的生活全靠她開小吃店維持。“這15萬賠償款已經用于償還借款、阿民的治療及日常生活開銷了。”阿芳說。
法院判決
15萬為丈夫一人財產
阿芳稱,早在阿民受傷前,為了開店,就向其公公借款3.2萬元。后來,為了阿民治療,還向親友借了3.65萬元。阿芳所說的得到了親友們的證實。但受傷前的3.2萬借款,阿芳公公稱是為了日常開支。
湖里法院認為,阿民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屬于其個人所有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阿芳理應在收到款項后轉交給阿民。阿芳在阿民受傷且一直沒有工作的情況下,為阿民的治療和日常生活需要向親屬借款,符合阿民的利益,阿芳用賠償款償還借款并無不當。因阿芳與其公公對3.2萬元陳述不一致,不得以阿民的賠償款償還。法院認定,3.65萬元借款從賠償款中扣除。同時,法院駁回阿民要求小立償還15萬的訴訟請求。
最終,經湖里法院判決,阿芳應返還阿民賠償款11.35萬元。
法官說法
哪些是共同財產
哪些是一方財產
湖里法院陳法官介紹,本案是近親屬之間的財產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受傷害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阿芳應將15萬賠償款返還阿民。
據介紹,除身體受傷獲得的賠償外,一方的婚前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均不算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這幾類財產才歸夫妻共同所有,分別是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了明確只歸一方的)等。
夫妻一方的財產被用作共同花銷,若鬧到離婚境地,共同花銷還得夫妻共同承擔,非該財產所有方得補上共同花銷的一半,返還予財產所有方,如,丈夫一方財產30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30萬中10萬被用作共同花銷,妻子應向丈夫返還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