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發電子郵件罵前老板,是否侵犯名譽權?近日,廈門一公司離職員工小吳因發電郵罵前老板,被告上法庭。前老板張老板狀告小吳侵犯名譽權,向他索賠5萬元“精神損失費”,并公開道歉。
發電郵罵人是不對,但這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近日,針對這一焦點問題,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名譽權糾紛。
員工發電郵 辱罵前老板
張先生是廈門一家投資公司老板。他起訴說,前年4月,小吳通過招聘進入公司擔任售后客服。工作一年時間后,小吳就提出辭職。
小吳離職后,與人在外地創辦一家電子商務公司。據張老板說,小吳創辦的公司與原公司存在競爭關系。所以,小吳經常采取散播謠言等手段詆毀其名譽,從公司挖走員工,甚至采取群發郵件的形式,公然詆毀、降低其人格尊嚴。
因此,張老板起訴要求小吳賠禮道歉,賠償其名譽損失5萬元,并當庭申請兩名員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小吳曾群發兩封帶有侮辱張老板名譽的電子郵件。
同時,張老板還向法庭提交了小吳罵人的電子郵件內容和QQ聊天記錄,用于證明小吳給公司員工群發郵件,內容帶有侮辱性,侵害其名譽權。在郵件中,小吳譴責張老板“虧待員工”、“人品很差”、“私生活敗壞”。
老板告上庭 索賠5萬元
近日,張老板狀告小吳,索賠5萬元,并要求他恢復其名譽,立即停止侵權,還要在全國性媒體公開道歉。“是他先罵人,散布我的私生活流言,我才反擊的!”法庭之上,被告小吳答辯說,是張老板向前同事散播關于他私生活問題的流言在先,他是在得知后才予以反擊,與張老板展開對罵的。
另外,小吳還否認自己群發過詆毀張老板的郵件,只承認向張老板發過電子郵件,但他表示,對罵的內容雖然夾帶個別不雅用詞,但算不上侮辱。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張老板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吳侵犯了其名譽權。因此,法院最終判定駁回張老板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