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90后妙齡女小文(化名)隨旅行團出游,卻最終命喪東山某海濱浴場,其父母隨即將組織者廈門某旅行社告上法庭求償近百萬。近日,這起案件在思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審判決旅行社應承擔次要責任。
事發:妙齡女命喪大海
去年7月初,小文通過QQ與廈門Y旅行社(化名)取得聯系,約定要參加東山島散客拼團游。雙方并未簽訂合同,也沒有提及要購買保險。根據安排,這趟行程包括親海捕魚、風動石景區和海濱浴場等項目,兩天一夜,費用670元。
7月6日,小文在漳州動車站與其他散客會合,由一林姓導游駕駛私家車搭載他們前往東山游玩。然而該導游實際上并不隸屬于Y旅行社,而是Y旅行社委托另一家M旅行社(化名)指派的工作人員。到達目的地后,一行人隨即入住酒店。距離該酒店300米左右,便是行程之一的海濱浴場。
隔天凌晨5點多,小文沒有通知任何人,獨自前往海濱浴場。早上8點15分,她的尸體在附近海域被人發現,經鑒定為溺水身亡。
悲痛的父母隨即向思明區法院遞交訴狀,將Y、M兩家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承擔包括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在內的經濟損失近百萬元。
判決:旅行社擔責25%
主審法官經審理認定,小文占主責,兩家旅行社則承擔次要責任。
Y旅行社應與M旅行社承擔連帶責任。經計算,本案的經濟損失總額共計92萬余元,法院酌定事故的責任比例為75%:25%,扣除Y旅行社在判決前已先行墊付的部分款項,兩家旅行社還須共同賠償損失13萬余元。
【法官析案】
小文為啥主責?事發時間屬于小文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小文應該具備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識。但她卻在經提醒不要單獨行動的情況下,仍然獨自下海游泳,并最終導致溺亡發生,可以說對事故具有大部分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旅行社啥責任?M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相關服務。這些人員的專業性和經驗都不足,未完全盡到相應的安全提示義務。M旅行社應負次要責任,Y旅行社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