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廈門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了《廈門經濟特區燃氣安全監管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的說明及初審報告。《規定(草案)》規定,對使用“黑氣”的單位,或將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廈門針對燃氣安全監管進行立法,今后“黑氣”將無處遁形。
單位使用“黑氣”
或將被處10萬元罰款
據了解,為避免燃氣“多頭管理”以致發生推諉扯皮的情況,《規定(草案)》明確了燃氣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要求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專職搶險隊伍,定期進行入戶安全檢查,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不能及時整改的要采取停氣措施。
《規定(草案)》還明確規定,用戶不得使用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燃氣,不得擅自封閉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器以及以液化石油氣為燃料的熱水器,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
另外,用戶需對戶內管道燃氣設施進行改裝、遷移、拆除的,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由燃氣經營企業組織實施,費用由用戶承擔。
若違反上述規定,或將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違法使用鋼瓶的,沒收鋼瓶;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對居民用戶安檢
兩年至少入戶查一次
《規定(草案)》還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搶險隊伍,配備搶險搶修人員和儀器、設備以及交通工具等,實行24小時值班,并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
同時,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燃氣設施安全檢查操作規范,制定年度入戶安全檢查方案,對非居民用戶每年入戶檢查不得少于一次,對居民用戶每兩年入戶檢查不得少于一次。
此外,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時整改到位的,如燃氣設施漏氣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氣熱水器、燃氣熱水器未裝煙道或者煙道未出戶的等,可采取停氣措施。
今后,送氣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統一穿著印有公司標志、送氣電話的服裝。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在運輸、配送瓶裝燃氣過程中應當隨車攜帶出庫清單,清單應當載明用戶名稱、鋼瓶數量等。對違反這一規定的,或將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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