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臨近,親朋好友聚在一起,理財、買房等往往會成為熱門話題。一些人給親戚朋友們提供一些消息,并想進行牽線搭橋賺取居間費。什么叫居間人?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居間人若沒有對信息進行審核,將虛假信息提供給了對方,不僅拿不到居間費,還可能被告上法庭。
“貴人”牽線承包工程
2012年,阿峰向阿立和阿東透露了自己與廈門某房產公司負責人的關系,并將該公司一機電設備安裝工程項目要找承包人的消息告訴了他們。
“多好的機會!”阿立和阿東尋思著這是賺錢的好機會,于是,兩人一起找到阿峰了解此事。阿峰對這個項目做了詳細介紹。在這期間,阿峰還出示了該房產公司為該項目發包人的證明材料,阿立和阿東對此工程并未起疑心。
不過,商量到最后關頭,阿峰提出得有居間報酬,阿東、阿立想著既然他能幫上這么個大忙,給點錢倒也是應該。
最后,雙方商定,居間費為固定價100萬元,雙方需簽訂《居間合同》。合同簽訂時,阿東、阿立向阿峰支付5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與房產公司簽訂承包合同時,兩人再支付阿峰30萬元,進場施工之日支付20萬元,主體結構封頂或房產公司退還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時再支付50萬元。其中,履約保證金可抵居間報酬。
雙方達成協議后于2012年1月10日簽訂了《居間合同》。
付了30萬發現是騙局
《居間合同》簽下當日,阿東和阿立也與該房產公司簽訂了工程承包協議書,自稱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阿宇簽了字。按照約定,阿東、阿立兩次向阿峰轉賬共計30萬元(含5萬元履約保證金),兩人還向阿宇支付了工程履約保證金30萬元。合同簽了,錢交了,等了一年多還沒開工。房產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消失了。
“被騙了!”2013年5月,阿東、阿立報警。兩人得知,該房產公司并非該項目建設單位,證明材料純屬偽造。阿宇涉嫌合同詐騙已由法院進行審判。
阿東和阿立越想越氣,隨后將“貴人”阿峰告上法庭,要求阿峰返還居間費30萬元并支付利息。
然而阿峰堅稱,阿東和阿立已經承包該項目,他完成了居間事項。“你們不能進場施工,關我何事。”
[法院判決]
阿峰向阿東、阿力返還居間費30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不得故意隱瞞合同相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承擔賠償責任。
阿峰在本案中未要求該公司出具該項目的相關證明文件,對該公司是否有權發包訟爭項目這一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向阿東、阿立提供了虛假信息,致其被騙保證金。阿峰未盡勤勉義務,損害他人利益,依法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居間人有哪些義務
湖里法院法官介紹,居間人應履行的義務不少,應履行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忠實和盡力義務、隱名和保密義務、介入義務及其他義務。就法院案例而言,未履行審慎義務、告知提醒義務而被告上法院的居間人相對較多。若居間人未盡某義務造成委托人利益損害的,得不到報酬不說,還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