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平時搶一部價值1000多元的手機,因未達到2000元的入刑標準,一般是不會被判刑的。而熊某搶了一部價值1210元的手機,卻被判了6個月徒刑。近日,翔安區(qū)法院作出了一起這樣的判決。
同樣的案值為何出現不一樣的判決結果?檢察官解釋,盡管被搶手機價值沒達到入刑標準,但因為熊某是在臺風天作案,性質變了,入刑標準降低一半。
資料圖
【案發(fā)】
女子正在用手機照明,突然被人一把搶走
9月15日凌晨,“莫蘭蒂”臺風登陸翔安。當天晚上8點多,21歲的小敏和工友小琴,一起從馬巷市頭的出租房出發(fā),準備到公司上班。當時路上沒有路燈,一片黑漆漆的,障礙物又多。無奈,小敏只好打開手機的照明功能,兩人小心翼翼地借助手機的燈光往前走。
兩人走到市頭小學附近時,突然一名男子從她們的身后沖過來,一把搶走小敏手中的手機。得手后,男子往市頭村方向跑。
小敏一下子蒙了。還好小琴反應比較快,她立即用自己的手機報警。
【落網】
感覺那部手機比自己的好,就想據為己有
接警后,馬巷派出所立即介入調查,很快就鎖定了嫌疑人。第二天中午,嫌疑人就被抓獲了,民警從其暫住處搜出小敏被搶的手機。
經審查,嫌疑人姓熊,今年31歲。他交代,那天晚上他獨自回暫住處時,兩名女子走在他前面,其中一名女子手上拿著一部白色的手機在照明。他當時想,自己的手機功能比較差,而自己又沒錢買好手機,他就想搶奪過來,據為己有。
熊某說,得手后,他立即跑回自己的暫住處,迫不及待地把自己手機里的卡取出來,裝進搶來的手機里使用。沒想到,手機還沒捂熱,民警就找上門了。
【檢察官說法】
災害天氣里搶奪,入刑標準降低一半
檢察官說,雖然熊某搶來的手機價值才1210元,未達到2000元的入刑標準,但由于案發(fā)時是臺風天,性質就變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百分之五十確定: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搶奪的。
檢察官說,按照該解釋,熊某搶奪的手機價值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認定其涉嫌搶奪罪。
檢察官說,為嚴懲這種在災害天氣下的犯罪,翔安檢察院采用速裁程序快速審結,并依法提起公訴,目前法院已審結此案,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記者 戴舒靜 通訊員 劉思嘉 張倩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