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期間,雙方庭外和解后,原告還能再索賠嗎?近日,集美區法院針對一起這樣的索賠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原告反悔沒依據,所以駁回全部訴求。
據介紹,原告小奇是購房人,他因賣房者未按約定協助過戶,所以告上法庭。訴訟期間,買賣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小奇同意在賣房者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后撤訴。可是,當賣房者履行協議約定,辦理房產過戶后,小奇卻拒絕撤訴。
小奇起訴稱,他于兩年前與原房東阿英在中介居間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議書》。
當時,協議約定,小奇購買阿英位于廈門市的一套房產,房產總價為70萬余元,雙方保證于2014年6月到土房局辦理交易登記手續和簽訂相關協議,否則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承擔總房款0.05%的違約金。
后來,因原房東阿英逾期過戶,去年小奇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阿英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并要求阿英承擔逾期履行違約金9萬余元,還要支付因其違約而引發的律師費1萬元。
阿英應訴后,與小奇進行協商,最終達成庭外和解協議。雙方約定,小奇同意在阿英將房產成功過戶后撤訴,律師費由小奇自行承擔。當月,阿英辦理了委托公證。2015年3月,房產過戶至小奇名下。
但是,阿英辦理過戶手續后,小奇卻不肯撤訴了。“我是不得已才簽下和解協議的。”小奇說,一直以來,阿英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過戶登記手續,他為了能成功過戶,才不得已與阿英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因此,小奇認為阿英仍應支付9萬余元違約金和律師費。
針對小奇不愿撤訴的做法,阿英認為,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小奇承諾成功過戶后即撤訴,現在房屋已經過戶,小奇不得再主張違約金。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小奇的訴訟請求,認定阿英無須再賠違約金。
法官說法
庭外和解,不能反悔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奇與阿英達成的庭外和解協議合法有效。現在小奇反悔,拒絕撤訴,請求法院判令支持其索賠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分析說,本案當中,撤訴是小奇作為權利人放棄權利主張的一種方式。現在,雙方所附條件已經成就,爭議房產已經過戶到小奇名下,小奇應依協議約定,放棄向阿英主張權利。
承辦法官認為,庭外和解協議是當事人因訴訟而達成的協議。根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除非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庭外和解協議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