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程善報道 近日,上海申花和秦升都向足協發難,俱樂部認為京滬之戰馬寧的判罰存在重大失誤,秦升則為重磅罰單提出申訴,但是截止到4月5日,中國足協結束清明假期恢復工作當天,并未收到秦升或申花的書面申訴報告,而仲裁委員會方面表示:“即使現在收到秦升的申訴信也不會受理,按照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定,超過七天后就不予受理處罰仲裁。”因此,秦升的申訴將無望縮短“刑期”。
3月11日,中超第2輪,在上海申花主場1比1戰平天津權健的比賽中,申花球員秦升在第23分鐘惡意踩踏權健外援維特塞爾,被當值主裁判直接紅牌罰下,申花俱樂部第一時間對秦升處以降薪、下放、罰款等重罰。而由于來自體育總局等部門關于懲治球場暴力的呼吁,中國足協于3月24日公布罰單,對秦升處以停賽6個月、罰款人民幣12萬元的處罰。而秦升本人已經意識到自己的犯規性質惡劣,但他還是認為足協的處罰過重,且缺乏規則依據。因此在上周五(3月31日),即上訴足協處罰截止日的最后一天,通過掛號信的形式向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投遞仲裁申請書,希望減輕處罰。此外,在上周第三輪比賽過后,申花俱樂部方面認為當值主裁判馬寧的吹罰在三方面欠缺公正,因此決定向中國足協提起上訴。
從足協方面傳來的消息顯示,4月5日當天沒有收到上海申花俱樂部官方對馬寧判罰失誤的書面上訴報告,不過,裁委會評議小組昨天例行對上輪有疑問的比賽進行了評議,對該場比賽馬寧的判罰進行了討論,評議小組認定馬寧的幾處判罰都是準確的,沒有誤判。
倒是秦升的申訴并不是沒有道理,只是超過了申訴時限。根據2016年的最新版《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對被處罰的俱樂部和個人提出申訴有要求,其中對個人的處罰如果低于四個月或者四場,以及罰款額度在3萬元以下,將不能提起仲裁申請,秦升6個月加12萬元的重磅處罰遠遠超過這個仲裁的標準,秦升申訴在程序上是能夠得到支持的,但是秦升在3月31日才寄出掛號信申訴,超過了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定的7天期限,因此即使足協收到申訴也不會受理。
《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則》第六條規定,“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根據不同案件,分別于下列期限內提出,對紀律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仲裁的,自處罰決定公布之日起7日內;超過上述期限申請仲裁的,不予受理。”對秦升的罰單公布時間是3月24日,到4月5日已經過去了十幾天,超過了7天的申訴期限,足協仲裁委員會是有理由拒絕受理的,這只能說秦升的申訴來得太遲了。
秦升的紀律處罰公布后,外界的反應普遍是“過重”,而且最致命的地方在與缺乏條款依據。據悉,對秦升加重處罰的決定來自體育總局。雖然在撤銷足管中心后,足協與總局形式上脫鉤,但是實際上還存在行政管理的干預,這次處罰就被認為是“上級干預”的結果,偏離了足球本身行業管理的規范和秩序。近日,就連英國《衛報》也刊登一篇名為《中國足協將1名球員禁賽6個月是為了挽回面子嗎?》的文章,批評中國足協對秦升的禁賽是中國足球的雙重標準。文章稱,因為申花權健的比賽是在海外直播的,包括英國的天空電視臺,這意味著在全球關注下,中國人害怕失去“面子”,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足協做出的反應不是理性的行為,而是由情感決定。
有一個外界普遍感興趣的問題是,如果秦升在規定期限內提起申訴有沒有可能改判?從理論上說,改判并不是沒有可能,特別是足協仲裁委員會曾經有過改判的先例,那也是唯一一次。2010年在陜西人和效力的孫繼海因為沒有參與賽后列隊握手,賽后又指責裁判員,因此被罰停賽三場,罰款15000元,但是當時當地體育局等方面都做了足協的工作,特別是媒體和球迷的呼吁,讓時任足協掌門人的韋迪作出了取消處罰的改判,此舉事后遭到了廣泛的質疑,被指為“不按章辦事”,開了一個不好的口子,壞了規矩,讓足協公信力大減。
與孫繼海改判不同的是,秦升如果能夠在有效時限內提出申訴,從內容來看并不存在問題,他只是申訴從輕處罰,與孫繼海徹底“翻案”相距甚遠,也能夠得到外界的支持和理解,從某種程度來說,更是一次去除行政干預足協工作的機會,從這點來說秦升“超時判負”甚為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