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一旦發生事故,將對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因此嚴格落實相關安全許可制度,是生產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必要條件。然而,個別企業安全意識薄弱,擅自生產、銷售、儲存危險化學品。日前,石獅檢察院以危險作業罪,對石獅某涂料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某提起公訴。
2021年3月,石獅某涂料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資質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丙烯酸類、醇酸類涂料的生產、銷售,被石獅市應急管理局當場查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某某。
據了解,該公司在生產加工油漆過程中需要添加一些溶劑,這些溶劑是危險化學品,以致所生產出的成品也是一種危險化學品,對生產、儲存環境具有極高要求。然而,該公司卻在物流園區租用場地充當生產車間,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屬于存在火災爆炸安全隱患的“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的生產車間,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該案移送石獅市檢察院審查后,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未經依法批準的情況下,生產、經營、儲存丙烯酸、醇酸油漆等易燃的危險化學品,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依法以危險作業罪對其提起公訴。石獅市法院依法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沒收違法所得。
據檢察官介紹,2021年3月1日,危險作業罪正式入刑,這是我國首次將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但具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納入刑事打擊范圍。此外,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實施安全許可制度:未經安全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危險化學品。本案中非法生產、儲存、銷售易燃危化品,心存僥幸、不計后果的危險行為,當引以為戒。相關企業在生產、銷售、儲存危險化學品時,要嚴格落實相關要求。
(記者鄭秋玉通訊員鄭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