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并不缺乏執法規章。但是在現實中,規章制度是一回事,執法的實際情況往往又是另外一回事。那些跋扈的執法人員未必不知道程序規定,但是破壞程序的代價實在太低,制衡權力的效果太差,給予了他們“任著性子來”的空間。可以說,“依法搶劫”雖是虛妄的,這種言語所對應的某種真實執法生態卻不容否定。
“依法搶劫”不啻為“有權就有理”的生動詮釋。它是行政執法權現實運行狀況的一個注腳,對應的是執法權的不確定性和灰色生存狀態。“依法搶劫”所折射的執法權的灰色化,恐怕有一個不可忽視的背景。處于同樣一種執法生態之下,很難說這起事件中基層執法人員的跋扈粗暴只是孤例。不同的企業與商家所遭遇的不規范執法,或只體現為程度與形式的區別。
中國的市場經濟已經發展了近四十年,但如“依法搶劫”所示,市場法治環境仍有諸多待強化與完善之處。不只是執法程序不當,多頭執法、重復檢查等往往也是不少企業的負擔。在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近日發布的《中國法治政府評估報告(2016)》中,“行政執法”一項指標得分率僅為57.93%。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依然存在。走出這種困境,僅僅曝光、處理個案已然很難帶來整體上的改觀。行政執法權限的收束,執法體系的優化、對執法權力的監督特別是橫向監督的制度確權,才是源頭之治所在。
以反常識的荒誕面貌出現的“依法搶劫”之語,實在不值一駁。但正因為太荒誕,恰恰提示我們執法環境的改善仍處于從“反常識走向常識”的初級階段,依法治國依舊任重道遠。輿論圍觀這樣的案例,若止于對個案的譴責,難免產生“吐槽無力”的感慨。個案背后真實的執法邏輯與執法生態,更應被決策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