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在個人信息保護尚未專門立法的前提下,缺少充分的制度設計與法律依據,很有可能導致針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劃行而治”,導致法律依據分散、監管執法尺度紊亂、保護實務多門,落入“九龍治水”的窠臼。畢竟,公民信息泄露涉及的行業廣泛,電子商務只是其中一個行業,此外,還有金融、電信、教育、社保、航空、鐵路等眾多行業。與這些行業相關的法律在立法或者修法時寫入公民信息保護的規定,固然可行,但行業立法不能也不可能越俎代庖,去解決針對所有個人信息保護的共性問題、通行準則,行業立法需要做的只是針對行業的特殊性,在遵循個人信息保護普遍規則、制度設計下,打上具有個性的“小補丁”。
所以,盡管當前涉及公民個人信息泄露、交易的亂象叢生,給社會秩序帶來了很大沖擊,將其納入法治的范疇尤為急迫,但立法終究是一件嚴肅而嚴謹的事,不宜頭疼醫頭、腳痛醫腳,還應著眼全局、通盤考慮。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立法是必由之路,當前真正需要的還是一部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法,加快該法的立法進程更值得期待。并且,實踐也證明,把行政監管與執法的權力集中到一個部門,比“劃行而治”更節約行政資源、更富有治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