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紀檢部門加強監管。紀檢部門除了加大宣傳力度,讓“禁酒令”家喻戶曉以外,還應該明察暗訪,不定期到餐飲企業和機關食堂進行檢查,查發票,查消費明細等,形成震懾力,讓公務人員敬畏和執行“禁酒令”。對于檢查出來的違反禁令者,查處不能停留在警告、通報批評上,要讓“禁酒令”成為“高壓線”,真正對違反禁令者實行“零容忍”,打蛇打到七寸上,點中違反禁令者的死穴,看誰還敢以身試法?
其次,需要引入群眾監管機制。除設立舉報電話和曝光平臺,發動群眾進行社會監督以外,還應該建立一支“禁酒令”群眾監督隊伍,聘請來自各界、不同年齡層次的一些群眾為紀檢監督員,專門監督公務人員執行“禁酒令”的情況,讓公務接待中的違規違紀行為無藏身之處。
最后,需要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各級審計部門在審計黨政機關的年度財務情況時,要重點審計公務接待財務情況,當好“經濟衛士”。要進一步強化對部門預算的約束與監督,科學安排公款支出,并實行公款支出和公務支出公開化,接受群眾監督。同時,敦促餐飲企業自律,除了明文規定餐飲企業不得為公務接待提供酒商品以外,還要約法三章,建立懲罰機制,對違規餐飲企業進行懲罰,以促進餐飲企業自律,推進社會共治。(呂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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