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公民應采取正當、合法的渠道表達自己的訴求。
可總有那么一些人無視國家法律且不聽勸阻,妄想通過非正常的上訪渠道收獲心理預期,甚至借機向地方勸返工作人員索要錢財。
凡事都要掌握一個“度”,如此明知故犯、屢教不改,可能觸犯刑法。近日,永安法院就審結一起因多次非正常信訪且強拿硬要他人財物,而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案件,被告人丘某香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回顧
2014年以來,被告人丘某香以其與他人糾紛中被毆打未得到公正處理,以及民事判決賠償費太少為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周邊地區進行非正常上訪,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訓誡,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處罰。在滯留北京期間,被告人丘某香采取持續上訪并以不離開北京為由要挾勸返工作人員,借此向勸返工作人員多次索要錢款共計人民幣2.16萬元。由于被告人丘某香上述非正常上訪行為,致使永安市政府多次安排工作人員到北京將其接返,產生各類接訪費用共計人民幣26萬余元,嚴重影響永安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
案發后,被告人丘某香于2018年9月1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
2014年以來,被告人丘某香以其與他人糾紛中被毆打未得到公正處理,以及民事判決賠償費太少為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周邊地區進行非正常上訪,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訓誡,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處罰。在滯留北京期間,被告人丘某香采取持續上訪并以不離開北京為由要挾勸返工作人員,借此向勸返工作人員多次索要錢款共計人民幣2.16萬元。由于被告人丘某香上述非正常上訪行為,致使永安市政府多次安排工作人員到北京將其接返,產生各類接訪費用共計人民幣26萬余元,嚴重影響永安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丘某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
法院審理
經永安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丘某香與鄭某柱、鄭某品訴林某輝、林某愛等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永安法院于2016年7月9日作出民事判決,判處林某輝等人應支付給丘某香人身損害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8021.9元,并向丘某香賠禮道歉。
后丘某香等人對該判決不服并提出上訴。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二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林某愛等人于2017年1月將賠償款共計人民幣18393.1元存入永安法院賬戶,永安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向丘某香進行法律釋明,并告知其攜帶相關材料到永安法院領取案件款,但丘某香直至到案前都不曾到永安法院領取該款項。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丘某香違反信訪條例和有關法律規定,以其無理要求未得到滿足為由,多次到北京非信訪接待的重要地區進行非正常上訪,經北京、永安兩地公安機關多次訓誡及行政處罰,仍不思悔改,繼續實施非法上訪、無理纏訪,挑釁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且在非法上訪過程中不服從勸返安排,以不給錢不返回等手段相要挾,先后多次向接訪人員索取財物共計人民幣2.16萬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丘某香曾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據此,判處被告人丘某香有期徒刑四年;繼續追繳被告人丘某香違法所得人民幣1.16萬元,發還永安市燕南街道辦事處、永安市燕南街道馬鞍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扣押的人民幣1萬元,由公安機關發還原所有人。
法官提醒
信訪是憲法賦予公民監督權、維護群眾權益的重要形式,但不能因為一己私利濫用信訪權利,逼迫政府滿足其不合理的訴求。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本案被告人丘某香拒不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其訴求,反而以非正常上訪行為不斷給當地政府施壓進而強行索要錢款以獲取不當利益,其無理上訪的行為不僅牽制、耗費當地政府的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同時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為此,在日常信訪活動中,信訪人應講規則、守法律,依法信訪、文明信訪,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