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明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保”)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保”)制度銜接相關政策,年初,省人社廳發出《關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過程中重復繳費清退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明確,繳費階段既參加職工保又參加居民保的參保人員,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保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選擇延長繳費至滿15年的,應在居民保待遇核定前(年滿60周歲前)申請辦理居民保與職工保制度銜接,居民保經辦機構辦理完銜接手續后,終止其居民保關系;未辦理制度銜接,造成領取居民保待遇的,按重復領取待遇處理,已領取的居民保待遇應全額退還。
關于職工保轉入居民保重復繳費的清退問題,《通知》規定,職工保轉入居民保時,按月將職工保繳費月份(含視同繳費年限)信息計入居民保信息系統。同時,職工保繳費月數與居民保繳費月數累加計算后超過180個月,且存在重復繳費月份的,應計算超過180個月的重復繳費月數,并按照較早繳費優先清退的原則,清退相應月份對應的居民保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本金部分,但最高清退月數不超過雙方重復繳費月數。(記者 葉舒雯 實習生 肖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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