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記者獲悉,永春縣對重型自卸貨車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啟動深度調查,肇事車輛所屬單位被罰款3000元,肇事駕駛人姚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面臨被刑事追責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法律制裁。
2020年11月1日13時38分,姚某駕駛閩C83125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國道355線從永春縣石鼓鎮往桃城鎮方向行駛,行至南環路南塔嶺隧道時,對路面交通動態觀察不周,超車時未保持必要的橫向安全距離,導致該貨車與同向右側行駛的二輪電動車左側轉向把發生碰刮,其右后輪碾壓該二輪電動車駕駛人張某,造成張某當場死亡及電動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姚某駕車駛離現場。事故發生后,永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對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進行立案偵查,對姚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經調查,永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認定姚某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姚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并依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肇事車輛所屬單位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被罰款3000元。
事故發生后,永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等單位對事故開展深度調查,并對事故肇事車輛所屬單位福建省晟嘉渣土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調查。經查,閩C-83125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福建省晟嘉渣土運輸有限公司的閩C97535號車于2020年10月12日17時09分至12日21時57分超時駕駛共計287.8分鐘。調查組經核對企業動態監控報警處置記錄表,發現未進行處置登記。該公司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其行為違反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2020年11月5日,永春縣交通運輸局依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依法對福建省晟嘉渣土運輸有限公司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記者洪亞男通訊員趙美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