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2月25日訊 (閩南網記者 張凱航 通訊員 莊偉穎) 近日,因涉嫌買賣、偽造企業假證明,江蘇籍男子鄧某,被泉州臺商投資區洛陽邊防派出所,依法處行政拘留5日并罰款500元。
今年11月7日,泉州臺商投資區洛陽鎮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財務小莊,來到洛陽邊防派出所報警,稱其公司汽運隊員工鄧某私自偽造制作了一張公司開具的假證明,證明內容是該公司欠鄧某264300元。
接警后,洛陽邊防派出所展開調查,并多次傳喚鄧某來到所里。據鄧某交代,其因欠老鄉劉某50000元,被劉某起訴至法院強制執行,但鄧某因公司欠其一年的工程款沒結,實在沒錢還給劉某,就想公司出示一份欠其工程款的證明提交給法院,表明其有償還能力,因而申請要求暫緩強制執行。但后來鄧某得知,公司老總因出差在外地后,證明無法馬上開具,鄧某就自作聰明隨意在工地的圍墻上找了一家辦證電話,辦理了一張假證明,不料該假證明被劉某在法庭上當場識破,并告知鄧某所在的公司。
洛陽邊防派出所警官提醒,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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