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責任:
(一)省、市文件有關規定:
1、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2、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少繳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應補繳所欠金額及利息,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3、企業或職工虛報、冒領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的,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如數追回虛報、冒領金額,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虛報、冒領金額2至5倍罰款。企業或職工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社會保險費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
1、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保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保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2、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3、社保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4、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現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5、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上述第1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咨詢電話:22980140、22980141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