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方式有哪些?
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建帳情況等,界定對納稅人采用何種方式征收稅費。目前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定率征收以及其他征收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查賬征收。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適用于賬簿、憑證、會計等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核定征收。稅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采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具體包括:
1.查定征收。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一種方式。適用于生產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產品零星、稅源分散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2.查驗征收。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適用于對城鄉集貿市場中的臨時經營者和機場、碼頭等場所的經銷商的課稅。
3.定期定額征收。指對一些營業額、所得額不能準確計算的小型工商戶,經過自報評議,由稅務機關核定一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附征率,實行多稅種合并征收方式。
企業稅款征收方式(變更)鑒定申報指南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4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9〕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50號)
《國家稅務總局 文化部關于印發〈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5]17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
辦理條件
(一)根據納稅人的賬簿設立、會計核算、納稅資料提供以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申報等各種情況,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采用查帳征收或核定征收(含定期定應稅所得率、定期定率)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二)申請定期定額征收稅款方式的納稅人直接在“定期定額戶申請核定(調整)納稅定額”中操作,不在本項操作。
申報材料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2份
《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分經營項目情況表》
辦事流程
(1)審核《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和《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分經營項目情況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對于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通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無誤后將《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和《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分經營項目情況表》信息錄入系統,制作《受理通知書》交給納稅人。
辦理期限
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與要求: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辦理的流程與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50個工作日內辦結。
受理部門 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中心(廳)
受理地址 辦稅服務廳
受理時間 工作日
聯系方式 辦稅服務廳電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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