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登記前置需要哪些許可文件? 企業登記前置許可目錄
企業登記前置是指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時所要辦理的經營范圍中有國家法律或法規規定需要取的有關部門的許可文件。
企業登記前置需要哪些許可,分別由哪些許可機關以何種許可方式進行許可審批?閩南小編整理企業登記前置許可目錄一覽表。
企業登記前置許可文件
序號 | 項目 | 設定依據 | 許可機關及許可方式 | 備注 |
1 | 國有獨資公司 |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 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 |
2 |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 ⑴國家工商總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⑵以募集方式設立還應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⑶上市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 |
3 | 國有企業 |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 |
4 | 集體企業 |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 ⑴城鎮集體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⑵鄉村集體企業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請縣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批準 | |
5 | 中外合資企業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基實施細則 |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并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批準證書 | |
6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實施細則 | ⑴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批準證書;⑵由國務院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并頒發批準證書 | |
7 | 外資企業 | 《外資企業》及其實實施細則 | ⑴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頒發批準證書;⑵國務院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并頒發批準證書 | |
8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⑴ 《道路運輸條例》;⑵《國際海運條例》;⑶《注冊會計師法》;⑷《進出口商品檢驗法》;⑸《銀行業監督管理法》;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聞出版總署 (國家版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⑺《新聞出版署關于對境外傳媒在我國設立辦事機構加強審批管理的通知》;⑻《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 表機構管理辦法》;⑼《認證認可條例》;⑽《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⑾《旅行社管理條例》;⑿《中宣部國務院新聞辦廣電總局新聞出版 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境外傳媒在我國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加強審批管理的通知》;⒀《中國證監會關于發布<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 法>的通知》 | ⑴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⑵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以及外國國際海運輔助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 構,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⑶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⑷外國檢驗鑒定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經國家商 檢部門許可;⑸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駐華代表處(含外國銀行關閉分行并在同城設立代表處),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⑹境外版權組織和權利人在華設立 代表機構,經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⑺外國及港澳臺地區新聞出版機構在內地設立辦事處,經新聞出版署會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⑻外國保險機構設 立駐華代表機構,經中國保監會審批;⑼設立境外認證機構的代表機構,由國家認監委批準;⑽外航駐華常設機構由民航總局審批;⑾外國旅行社常駐代表機構由國 家旅游局審批;⑿境外廣播電影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由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會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⒀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處由中國證監會批準 | |
9 |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 | ⑴《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⑵《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 ⑴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批準;⑵石油、天然氣(含煤氣層)對外合作建設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審批 | 取消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審查(見第二批第72項) |
10 | 企業名稱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司名稱冠以“中國”等字樣問題的通知》 | ⑴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企業名稱由國務院批準;⑵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字樣以及不冠以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 | |
11 | 農作物林木種子生產經 營 | 《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⑴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由省級農業、林業部門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⑵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 可證由縣級以上農業、林業部門核發;⑶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并達到國務院農業、林業部門規定的注冊資本金額及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的經營許可 證,由國務院農業、林業部門核發;⑷農業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睥生產、經營由國務院農業部門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⑸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 工由省級以上農業部門批準;⑹外國投資農作物種子生產和經營由農業部審批 | 草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參照執行 |
12 | 種畜禽生產經營 | 《種畜禽管理條例》 | ⑴生產經營畜離冷凍精液、胚胎或其他遺傳材料的,由省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⑵其他種畜禽生產經營由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 |
13 | 鮮繭收購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發放鮮繭收購資格證書 | |
14 |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 | 《農業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⑴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⑵設立其他飼料生產企業由省級飼料主管部門審批 | |
15 | 化肥農膜經營 | 《國務院關于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的決定》 | 國家委托中國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和各級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專營 | |
16 | 木材 經營(加工) | 《森林法實施條例》、《林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清理整頓木片經營加工單位,加強木片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通知》 | ⑴重點國有林區設立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⑵木片經營加工由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 |
17 | 水產養殖業捕撈業 | 《漁業法》 | ⑴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由縣及以上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⑵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及中國與其他國家共管漁區或出海從事捕撈業,由國務院漁業主管部門發放捕撈許可證;⑶其他捕撈業由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發放捕撈許可證 | |
18 |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 《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 ⑴ 礦產勘查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勘查許可證;⑵設立礦山企業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源,其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開采由國務院國土 資源主管部門發放劃定礦產區范圍的批復文件,其他礦產開采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放劃定礦區的批復文件;⑶黃金開采由國家黃金管理部門核發開采黃金礦產 批準書,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采礦許可證 | |
19 | 煤炭開采生產經營 | 《煤炭法》 | ⑴煤炭開采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由省級煤炭主管部門核發煤炭經營資格證;⑵煤炭經營由省級充上煤炭主管部門核發煤炭經營資格證書,其中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除外 | 煤炭主管部門為發改委 |
20 | 食鹽生產批發 | 《食鹽專營辦法》、《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 ⑴ 開發鹽資源、開辦鹽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⑵開采礦鹽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采礦許可證;⑶食鹽生產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核發定點生產批準文件,其中碘 鹽加工還必須取得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的批準文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⑷批發由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核發食鹽批發許可證;⑸零售由商品流通主管 部門指定或者批準委托經營 | 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為國家發改委 |
21 | 成品油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的通知》 | ⑴煉油由國務院批準;⑵批發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核發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⑶零售、倉儲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成品油零售、倉儲經營批準證書 | 成品油屬于危險化學品還應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
22 | 電力供應 | 《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 ⑴由省級電力管理部門核發供電營業許可證;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核發供電營業許可證 | |
23 | 航空運輸 | 《民用航空法》 | ⑴ 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核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⑵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核發通用航空經營許可 證;⑶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核發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⑷生產、維修民用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和民用航空器上設備由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審批 | 取消營業部的設立審批(見第一批第535);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審批保留一年(見第三批改變管理方式第27項) |
24 | 鐵路運輸 | 《鐵路運輸企業行政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 國務院及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 |
25 | 道路運輸 | 《道路運輸條例》 | ⑴客運經營、貨運經營由交通主管部門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⑵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許可證;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許可證 | 取消城市客運交通運營證審批(見第三批第87項) |
26 | 出租汽車經營 | 《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交通部等部門關于清理整頓出租汽車等公共客運交通意見的通知》、《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 縣級以上公共客運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 取消出租汽車在外地從事起、迄點均在該地區的經營活動審批(見第三批第84項) |
27 | 小轎車經營 |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發改委聯合審批 | 取消轎車生產企業銷售網點核準,設立一年的過渡渡期(見第三批第237項) |
28 | 水路運輸及服務 |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⑴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經營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由交通主管部門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⑵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由交通主管部門核發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 | |
29 | 國際海運 | 《國際海運條例》 | ⑴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核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⑵經營無船承運業務、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登記;⑶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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