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企業年檢報告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登記事項情況;
(二)備案事項情況;
(三)對外投資情況;
(四)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情況;
(五)經營情況。
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年檢報告書只包括前款第(一)項的內容。
第十條 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但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當場加蓋年檢戳記的除外。
提交的年檢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完整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出具載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對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中涉及登記事項、備案事項的有關內容的書式審查,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除外。
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副本;不符合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規定后,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副本。其中,屬于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并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改變的,經變更登記后,在新的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第十三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公司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規定使用公司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公司改變住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公司有無虛報注冊資本行為;股東、發起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出資,以及有無抽逃出資行為;
(五)經營范圍中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范圍之內;
(六)股東、發起人轉讓股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七)營業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變更董事、監事、經理,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九)設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一)一個自然人是否投資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企業改變住所、經營場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企業改變經濟性質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五)經營范圍中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準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企業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范圍之內;
(六)有無抽逃、轉移注冊資金行為;
(七)經營期限是否到期;
(八)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九)主管部門變更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企業章程有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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