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編號 | 35050066-QR-002 |
事項名稱 | 納稅擔保確認 |
事項類別 | 行政確認 |
法定依據 | 1.《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四條 2.《稅務行政復議規則》(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三十三條 |
辦理條件 | (一)納稅擔保是指納稅義務人所提供的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約定,當納稅義務人不履行納稅義務時,納稅擔保人履行納稅義務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納稅擔保包括納稅保證、納稅抵押、納稅質押3種方式。 (三)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者查處案件的稽查局領取納稅擔保書,按照納稅擔保書的內容,寫出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分別簽字蓋章,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者查處案件的稽查局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納稅擔保人。 (四)以土地使用權、不動產、運輸工具和其他動產抵押擔保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自登記之日生效;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登記,《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辦結 |
申報材料 | (一)納稅保證: 1.《納稅擔保書》1份 2.納稅保證人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帳戶的對帳單復印件1份(單位保證的提供) (二)納稅抵押: 1.《納稅擔保書》1份 2.《納稅擔保財產清單》1份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1份(以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 4.車輛、船舶的登記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1份(以車輛、船舶抵押的提供) 5.工商部門或公正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1份(以設備、其他動產抵押的提供) (三)納稅質押: 1.《納稅擔保書》1份 2.《納稅擔保財產清單》1份 3.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1份(票證質押的提供) 4.由金融機構簽發核押的存款單1份(票證質押的提供) 5.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1份(第三人是自然人的提供) |
事項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機關 |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及派出機構 |
責任部門 |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及派出機構 |
辦公地址 | 各主管稅務機關辦公場所,查詢鏈接http://www.fj-l-tax.gov.cn/ca/2014011514000012.htm |
辦公時間 |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 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
聯系電話 | 各主管稅務機關辦公電話,查詢鏈接http://www.fjqz-l-tax.gov.cn/ar/2015090214000034.htm |
辦理流程
一、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與要求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之前;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5.收件為復印件的,應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并由擔保人蓋章確認。
二、稅務機關辦理的流程與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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