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編號 |
35050065-FX-006 |
事項名稱 |
稅務登記驗證、換證 |
事項類別 |
非行政許可 |
審批類別 |
其他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
辦理條件 |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凡在國稅機關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國稅機關公告的時間內申請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 |
數量限制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法定期限 |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由辦稅大廳窗口人員當場辦結 |
承諾期限 |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由辦稅大廳窗口人員當場辦結 |
申報材料 |
(一)表格 無 (二)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
事項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機關 |
所屬轄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 |
責任部門 |
納稅服務科 |
辦公地址 |
所屬轄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 |
辦公時間 |
【冬季:上午:8:00 -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 -12:00下午:15:00-18:00】 |
聯系電話 |
12366 |
監督部門電話 |
68288732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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