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昨日,鯉城區法院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深圳沃爾瑪百貨零售有限公司泉州江濱北路分店(以下簡稱沃爾瑪泉州江濱店)因賣過期食品,被判決賠償消費者1000元。
事情發生于2年前。
2016年5月4日,小莊到沃爾瑪泉州江濱店購物,買了一包華夫餅,價格18.2元。購買后,他發現該商品產品包裝顯示生產日期為2015年11月2日,保質期為6個月,據此推算,他購買時,這包華夫餅已經過了保質期2天。
后來,小莊作為原告,將沃爾瑪泉州江濱店起訴到鯉城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店退還貨款18.2元,并賠償1000元。對于小莊的說法,沃爾瑪泉州江濱店并不贊同。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小莊提交的沃爾瑪購物小票、產品圖片、購物錄像光盤,該組證據證明他在沃爾瑪泉州江濱店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沃爾瑪泉州江濱店主張小莊所購買的商品相同種類、相同批次的全部商品已于2016年4月19日轉入店內專門設立的臨保降價區銷售,并已于2016年4月25日進行下架、銷毀和丟棄處理,但其所提供的臨期商品保質期檢查表、臨保轉銷毀記錄表等,該組證據均為沃爾瑪江濱泉州店單方所制作,其證明力,法院不予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可見,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不以購買商品受到損害為前提,沃爾瑪泉州江濱店主張小莊未因購買商品受到損害不應得到賠償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一審宣判后,沃爾瑪泉州江濱店不服該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泉州中院于去年作出民事裁定,按沃爾瑪泉州江濱店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后來,沃爾瑪泉州江濱店自覺履行了法院判決義務。(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鄭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