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政告〔2021〕3號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確保全區化工等易燃易爆企業生產儲存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嚴禁在化工等易燃易爆企業及重要場所周邊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下列地點及周邊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泉港石化工業園區(仙境片區、洋嶼片區、氯堿片區、南山片區)及其安全控制區范圍內,特別是聯合石化、湄洲灣氯堿、東鑫石化、天原化工、凱美特氣體、泉港油庫、振戎石化、東港石化等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
(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特別是加油站、德誠樹脂、華爾寶樹脂、大地石化、德立化工、源盛工貿、中平神馬、華福密胺、華星燃氣、大晟燃氣、鑫港液化氣、澤川液化氣等易燃易爆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
(三)文物保護單位;
(四)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商場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場所;
(七)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二、上述禁止燃放區域或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于2月3日前劃出本單位的安全防火區分界線,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應于2月5日前召集本轄區禁止燃放區域或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研究確定禁止燃放區域分界線,在分界處設立警示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村(居)要強化監管措施,加大監管力度。各鎮(街道)要組織轄區村(居)成立糾查隊,各公安派出所要成立督導隊,加強日常巡查,特別是在煙花爆竹燃放高峰期開展不間斷巡查,對在禁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教育和查處。各鎮(街道)、村(居)要在本轄區內全方位宣傳,督促禁放區域或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設置、張貼警示標識和宣傳標語,做到家喻戶曉,督促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本通告及有關規定。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得在禁區燃放煙花爆竹,并有權勸阻和向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安全監管)等部門舉報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受理舉報,并組織查處。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部門將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造成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