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提出申請
擬離開戶籍所在縣(市),赴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居住生活的l8—49歲成年育齡人員,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領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填寫《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提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張和下列證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狀況證明。
2.戶籍所在地管理機關發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在成年育齡人員提出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要求后,對具備辦證條件的,應當即時填制并核發《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不需要辦證的,應當即時說明不需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理由。
3.現居住地管理機關查驗
成年育齡人員到達現居住地后,應當在15日內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上記載查驗結果、注明查驗日期,并加蓋查驗機關印章。
4.補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發放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現居住地對于未持有全國統一格式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應當要求其限期補辦。在限期補辦期間,現居住地可為其發放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現居住地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現居住地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1)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
(2)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者居民登記1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
(3)已采取絕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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