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2日訊 惠安縣經貿局貿易發展股原股長、商貿流通股原股長郭某榮,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受賄15萬余元,惠安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一審判決后,郭某榮上訴,稱自己有自首、立功情節,應獲輕判。但這一請求,近日被泉州中院終審駁回,維持原判。
泉州中院認為,郭某榮并非自首,且其交代的伙同他人索賄行為,系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行為,并非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因此不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
案情
受賄時,他稍作推辭再收下
郭某榮今年57歲,原任惠安縣經貿局貿易發展股股長、商貿流通股股長。在任期間,主要負責扶持全縣副食品基地建設、“菜籃子”工程建設、指導城市商業網點規劃以及“家電下鄉補貼”銷售網點備案等工作。
去年3月間,惠安檢方掌握到郭某榮受賄線索,便到其所在單位惠安經貿局,委托該局局長打電話通知郭某榮,郭某榮隨后趕到單位,便被辦案機關帶走調查。隨后,其主動交代了受賄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春節期間,郭某榮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20多人賄賂,共計151300元(其中,人民幣127000元、購物卡價值24300元),而后為張某等人牟取利益。
張某是惠安一家電器公司老板。2010年至2012年間,張某為感謝郭某榮對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點備案和檢查工作中,對其經營的電器公司的關照,并希望郭某榮在今后的工作中繼續關照其公司,其先后5次送給郭某榮人民幣4000元,及商場購物卡2000元。
張某稱,每次賄送財物,郭某榮都會略微推辭一下,然后再收下。行賄后,張某的家電公司,于2011年和2012年,連續獲得每年5000元的家電下鄉獎勵金。
陳某經營的三增農業果蔬場申請補助資金,為得到郭某榮的支持和照顧,先后3次送給郭某榮13000元,還有6只土鴨。陳某回憶,每次行賄時,郭某榮都很客氣,稍作推辭稱“這是我應該做的”,再收下財物。
去年年底,惠安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郭某榮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隨后,郭某榮上訴。
終審
揭發同案犯不算立功,駁回上訴
郭某榮的上訴理由是,其是自首,且有立功情節,認為一審法院量刑過重。
泉州中院認為,原判認定郭某榮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關于郭是否自首的問題,根據行賄人的證言和辦案機關出具的案件偵破經過說明,辦案機關掌握線索后,到其所在單位惠安經貿局,委托該局局長打電話通知郭某榮,在未明確告知辦案機關找其調查談話的情況下,郭被辦案機關帶走,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條件。
另外,關于郭某榮是否立功的問題,郭某榮到案后,主動交代了其伙同何某向他人索取9000元的犯罪事實,系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行為,不屬于刑法規定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不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
泉州中院認為,郭具有認罪態度好、悔罪表現,歸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家屬代為退還全部贓款的情節,予以認定并從輕處罰。
最終,泉州中院駁回郭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