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18周歲的毛某在實習過程中傷了左眼。訴至法院后,近日,經法院主持調解,毛某和實習單位達成協議,實習單位再支付原告毛某因本案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合計21萬元(之前已支付款項81556元),而毛某承諾不再因本案事故向公司主張權利。
毛某是某職校的學生,畢業前夕被學校安排在福建一公司實習。毛某和實習單位簽訂了約定實習時間和實習補貼等內容的《學生實習協議書》。2013年1月28日,毛某在工作時被塑料管打傷眼睛,造成左眼球鈍挫傷。經司法鑒定,毛某的傷情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目前尚無特制眼鏡可供佩帶。毛某的父親就該事故代為申請工傷認定,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依法做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毛某基于學校的安排到實習單位實習,由于其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在實習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按照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本案中,作為實習生實習活動的指揮安排者,實習單位系實習生進行勞動的勞動條件提供者和某種程度勞動成果的獲得者,應該為毛某在實習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毛某在實習時存在安全隱患負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義務,因公司未盡到相應義務,對毛某受傷的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某職校安排毛某到實習單位實習,此項實習是學校教學內容的延伸和擴展,某職校對毛某在實習單位的安全仍負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義務,但其未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進行必要的管理,負有疏于管理的責任,對毛某受傷的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毛某作為成年人對自身安全亦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對在實習中受傷的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過錯,可依法減輕實習單位和職校的賠償責任。
鑒于毛某未對某職校提出相應主張,訴訟中尚無法確定殘疾輔助器具(特制眼鏡或者所需佩戴眼鏡)的具體賠償數額,法院后經多方努力,促成毛某與實習單位達成調解方案。
惠安法院法官提醒:實習單位以及學校均對實習生負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義務。學生在實習期間進行與其所學知識內容的相關操作,不應認定為學生與實習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應按照一般侵權糾紛處理,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根據有關侵權的法律法規,由實習單位、學校、學生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記者 黃雅珊 通訊員 周澤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