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縣牲畜定點屠宰工作管理站原站長何某某因受賄2萬多元,近日被惠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刑一年半,緩刑兩年。
法院審理查明,何某某有索賄的情節。公開資料顯示,何某某今年37歲,他的另一個職務是惠安縣商務行政執法大隊負責人。何某某負有對惠安縣轄區內牲畜定點屠宰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法院認定,他就是利用這個職務之便,為自己牟私利。
莊某某經營一家屠宰場,2010年至2014年,他5次送現金給何某某,共6500元。劉某某開了一家屠宰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4年,劉某某3次來到何某某家中,共送給何某某7000元現金。開屠宰場的柳某某也曾送給何某某3000元。
何某某還有主動索賄。2013年,賀某某等3個開屠宰公司的負責人申請副食品基地建設項目補助資金,何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伙同惠安縣經濟貿易局商貿流通股股長郭某某(另案處理),向賀某某等3人各索取3000元,何某某和郭某某各分得4500元。此外,何某某還收取其他人的賄賂。
今年3月,何某某因涉嫌受賄被抓。案發后,他的家屬替他退出全部贓款。
經審理,法院認為,何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結伙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26500元,該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他具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他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對他作出緩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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