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與蘇燕的相遇要追溯到2012年。李偉當時外出到海南省承包工程,而年僅23歲的蘇燕則是海南一家歌廳的酒店客戶經理。本是毫不相關的兩個人,卻在偶然間相遇了。
一天,李偉在朋友的邀約下到一家歌廳玩,期間碰到了一個年輕女子,李偉瞬間被她的美貌吸引。找機會聊天后,雙方互生情愫。一來二去,李偉也不顧自己已婚的身份,便和該女子非法同居。而這名年輕女子便是蘇燕。
2013年7月,雙方生育一男嬰浩浩(化名)。紙包不住火,李偉和蘇燕的關系、浩浩的存在漸漸被李偉的家人知道,且家人均不愿接受該男嬰。而李偉和蘇燕也開始經常吵架,關系日漸緊張。
“把孩子送人撫養吧!”李偉產生了這樣的念頭。另一邊,蘇燕因未婚生育也不愿意獨自撫養男嬰,同意將孩子送走。
經人介紹“送養”男嬰
很快,李偉把送養孩子的事吩咐給朋友郭某。
“惠安縣東橋鎮人陳某、盧某有意想要浩浩。”2014年3月中旬,郭某經過多方聯系,打電話告訴李偉。
李偉和陳某夫婦取得聯系后,約在惠安涂寨鎮宜家旅社見面。“送孩子可以,紅包隨便你們給吧!”李偉說。盧某遂拿出3000元給了李偉。
隔天上午9時許,李偉和蘇燕就把僅8個月大的浩浩帶到陳某家,并同意將其交由陳某夫婦撫養。然而,次日,李偉和蘇燕又提出要帶浩浩去廈門玩,叫盧某先拿點錢給他們。畢竟李偉和蘇燕是浩浩的親生父母,盧某猶豫了下還是拿了6000元給蘇燕。
“如果想買浩浩,需要68000元。”“我和李偉吵架了,你可以匯點錢給我當路費嗎?”此后,李偉和蘇燕倆人又幾次向陳某夫婦要錢。其間,陳某夫婦先后給倆人匯了各種費用計18000元。
說到“父母”,很多人的內心便會柔軟起來。從呱呱墜地、牙牙學語到一步步長大成人,都離不開父母的庇護。然而,并非所有的父母皆如此,惠安的李偉(化名)與蘇燕(化名)卻將孩子當成一件“商品”,明碼標價地“送養”了。
一再索錢終致案發
“如果你們想要浩浩,需要68000元。”同年3月26日至4月4日,李偉和蘇燕多次發短信給盧某,要求支付68000元才能收養浩浩,盧某遂讓他們先回來再商量。
同年4月4日,陳某夫婦找到倆人將浩浩接到家中。次日下午,害怕浩浩不是李偉二人所生的陳某夫婦來到李偉的叔叔家。確認無誤后,雙方開始協商“送養”事宜。
“把浩浩68000元賣給他們同意嗎?如果你同意我也可以。”其間,李偉打電話給蘇燕,而蘇燕在電話里也表示同意。當天晚上9時許,他們4人便在郭某家中簽了一份“協議書”,表示愿意將孩子送養給陳某夫婦,以掩蓋出賣孩子的事實。
簽完同意送養的協議書,蘇燕向陳某夫婦提出要68000元。通過討價還價,雙方以27700元成交,李偉寫了一張“領養補貼書”當收據。隨后,倆人把浩浩留下就離開。
隨著李偉、蘇燕的離開,陳某夫婦松了一口氣。不曾想,事情還沒有結束。沒過幾天,浩浩因生病住院,得知此事的蘇燕跑到醫院以幫孩子買禮品為借口將孩子抱走,而李偉則雇車接應蘇燕。任憑陳某夫婦怎么找也找不到,電話也聯系不上倆人。
“如果你真要浩浩的話,再給我打8萬元吧!”就在陳某夫婦毫無頭緒的時候,接到了蘇燕的電話。此刻,陳某夫婦再也不愿相信他們,選擇了報警。
審理與說法
非法獲利為目的 賣兒子也是犯罪
惠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偉、蘇燕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所謂“送養子女”只是一種說辭,將親生兒子出賣給他人,從中獲利3.72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系共同犯罪。最后,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李偉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蘇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官解釋,在出賣親生子女的情形下,無論是遺棄罪還是民間的送養行為與拐賣兒童罪的主要區別均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子女的目的。對于李偉、蘇燕將子女私自送給他人收取錢財的案件,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就應該以拐賣兒童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