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安法院依法對違反禁止令的社區服刑人員王某某作出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的裁定。這是惠安縣首例因違反禁止令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案件。
2014年9月12日,罪犯王某某因犯妨害公務罪被惠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宣布緩刑期間,未經執行機關批準,禁止王某某到泉州市泉惠石化園區生產經營、建設場所,俗稱“禁止令”。然而,緩刑考驗期間,王某某不思悔改,無視判決確定的禁止令,多次到泉惠石化園區阻礙施工,被處以三次警告后,王某某仍我行我素,拒不改正,2016年3月2日再次到泉惠石化園區阻工。
經審查后,惠安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銷原判中對罪犯王某某宣告的緩刑,對其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裁定送達后,王某某于當日即被送往看守所收監。(邱旭偉張振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