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0月21日訊 沒有辦理報建手續,就為老厝平房加層,陳老漢想不到,拿了2000元給執法局巡查人員,事情就擺平了。前日上午,泉州中院上網通報案情,惠安縣行政執法局原協管員王某鳴因受賄6.7萬元,終審獲刑3年6個月。
2012年至2013年間,王某鳴在擔任惠安縣行政執法局協管員時,利用查處(巡查、制止、上報)惠安縣凈峰鎮山前村、蓮峰村、洋邊村、赤土尾村、東洋村、墩南村、凈北村的違法占地、違法建設(以下簡稱“兩違”建設)的職便,單獨非法收受邱某等人賄送的現金計人民幣61000元和購物卡價值計1000元,并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劉某等人賄送的現金計5000元,接受邱某、楊某等人的請托,放縱他們的違法占地建設行為。
惠安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某鳴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責令其退出違法所得。王某鳴上訴稱,原審共同受賄部分未以其實際分得的款項認定為受賄數額有誤,具有自首、退贓情節,請求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泉州中院認為,王某鳴多次實施受賄犯罪行為,且部分受賄犯罪系索賄,情節較為惡劣,王某鳴請求改判較輕刑罰并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海都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