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2月26日訊 多次收人錢財,給人關照,原安溪縣基建審計中心主任、安溪縣審計局固定資產投資股股長林某福因受賄10.7萬元落馬。海都記者近日從惠安法院公示的刑事判決書中獲悉,林某福犯受賄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其后上訴被泉州中院駁回,維持原判。
林某福49歲,安溪人。一審判決書所示,林某福在2006年至2013年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決算審計及對安溪縣交通局、國土資源局財政收支審計的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賄送錢財10.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據一審判決書所示,林某福自2006年起,在道路改造、廉租房改造、市政污水改造、小學校舍建設等多項工程的竣工決算審計中,利用職務之便,共11次收受賄賂,給予他人關照。給林某福賄送錢財的,除了承包工程的包工頭外,還包括2名政府職能部門的會計。
根據線索,檢察機關最初只掌握了林某福受賄2萬元的犯罪事實。2013年12月,林某福被檢察機關帶走并立案偵查后,除檢察機關掌握的其受賄2萬元犯罪事實以外,還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未掌握的其受賄8.7萬元的犯罪事實。案發后,林某福的家屬代其退款4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林某福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錢財合計10.7萬元。林某福歸案后,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在庭審時有悔罪表現,其家屬又代為退出部分贓款,故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各方面因素,去年9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林某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判決后,林某福不服,提出上訴,泉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