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賣氣”被查,男子懷疑被他人舉報,為泄憤報復,在鏟車上點燃汽油,又竄到儲罐區點火,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昨日海都記者從安溪法院獲悉,男子犯放火罪、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5萬元。
無證私賣液化氣被查后放火報復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蘇某明于2017年至2020年3月間,伙同其子(已判決),在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未取得《瓶裝液化氣供應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他人或直接向某燃氣公司購買319432.8元的瓶裝液化氣,存放在其家中,再予以出售,后該銷售窩點被查處。
蘇某明懷疑系某燃氣公司負責人舉報,為泄憤報復,駕駛一輛鏟車并攜帶一桶10升的汽油和打火機,撞開某燃氣公司的氣庫鐵門,撞壞廠區內燃氣管道,在鏟車內點燃攜帶的桶裝汽油,造成該鏟車起火,其跳離鏟車,見火勢沒有蔓延到管道,又竄到儲罐區,先后打開4個液化氣儲氣罐中的3個閥門(每個儲氣罐容量25噸,事發當天未儲滿,4個罐共有24噸氣量),并用打火機點燃,后逃離現場。后經使用消防設施滅火,現場火勢被控制并撲滅。經鑒定,該燃氣公司被損壞的物品價格為125887元。
說法: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構成放火罪
法院審理認為,蘇某明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蘇某明伙同同案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屬共同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官提醒,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進行自由交易,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非法經營行為的類型,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市場的秩序,營造風清氣正、誠實守信、健康積極的營商環境。液化氣屬于須經國家許可經營的物品。本案中,被告人通過他人或直接向某燃氣公司購買瓶裝液化氣,存放在其家中,再予以出售,不僅存在安全隱患,還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秩序。(海都記者 董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