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漢漢口學院繼續教育學院推行“戀愛登記制”,對該院戀愛的學生進行摸底,并由1名老師負責多對情侶,調解情侶爭吵,開導分手戀人,防止失戀者做出極端的舉動。
如果這種制度是有法律依據的,它就可以統一推行,甚至強制全面推行;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學生就有拒絕登記的權利。而毫無疑問,“戀愛登記制”是沒有法理依據的。道理很簡單:戀愛屬于兩個人之間的私事,與公權力無關,任何第三方無權進入私權領域。我們大家熟知的,房屋就是屬于私權領域,公權是不能隨便進入的,所謂“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說的就是這回事。那么,戀愛也是兩人建起的一座城堡,任何其他人是不能進的。當然,如果要進去,需要一個條件,這就是“被允許”。
那么,“戀愛登記制”干預學生的戀愛,也應該遵循“被允許”原則。例如,第一,進行登記應該是學生雙方完全自愿的。新聞說,對該院大一到大四所有戀愛的學生實行自愿登記,對于沒有登記的學生,通過輔導員平時觀察,對確定戀愛關系或有戀愛苗頭的學生,進行補充登記。這里,自愿登記是可以的。而不自愿登記也要“補充登記”,就有點侵權了。
第二,對戀愛雙方的干預也應該遵循“被允許”原則。如果老師是以一個朋友的身份進行關心,那只要對方不拒絕,就是得到了允許。但如果老師以為自己是權力的化身,就是要橫加干涉,并且迫使其服從,就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這種做法是不恰當的。
所以,“戀愛登記制”的老師如果從關心出發,得到學生允許,干預是可以的。如果以公權力的身份強行干預,就是錯誤的。既然如此,“戀愛登記制”真的沒有必要,如果不是權力錯位,也是故弄玄虛的政績工程吧。
對此,有關專家認為,學校對學生進行恰當的情感管理是合適的,應該看到背后的善意。這話是不準確的,善意不是公權進入私權的通行證。專家的另一句話是對的,“但從長遠看,無為而治還是大方向”。(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