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濟南市天橋區勞動部門舉辦第四季度“農民工懇談日”,有農民工代表提出,寧肯要現金也不樂意企業為他們繳納“五險一金”,甚至堅持如果企業為他們買保險寧愿放棄現有工作。譬如,國慶前,濟南元首針織公司招聘了100名農民工,竟然有30多人不愿意接受企業為他們購買“五險一金”,還有人因此而放棄工作。(10月18日《工人日報》)
據報道,對于農民工上述“不領情”的做法,當地勞動部門和企業頗為不解。我以為,他們“甚解”得很,不過都是“揣著明白裝糊涂”。企業更是巴不得農民工都不愿辦社保,不給員工辦“五險”,企業可以大大壓縮用工成本,豈不偷著樂?
“五險”,指的是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一金”,指的是由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的一項職工住房保障基金。概而言之,“五險一金”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旨在保障勞動者相關的社保權利。其所需繳納的費用,基本上都是企業繳“大頭”,職工拿“小頭”,有的如工傷保險、生育等,全部由企業繳納,職工分文不繳。其實,社會保險是一種非貨幣形式的勞動報酬和社會福利救助政策,誰不參保誰吃大虧,就將面臨社保一連串的后顧之憂。
既然如此大優越大實惠,為什么農民工不愿意參加呢?問題不外乎以下三點。
首先是政策宣傳不到位。用人單位光告知職工參保要從工資中代扣保費,而不詳曉參保與否的利害,職工蒙在鼓里,“一頭霧水”,當然不樂意參保。職工不愿意參加社保,是企業的渴望,他們不用為職工繳納保險費了。這樣,職工不僅未討便宜,反將會吃大虧,而企業卻盡是利好,省了五項開支。所以,用人單位往往想方設法誘導或誤導勞動者主動提出不參保的要求,并以此作為抗拒社會保險法,侵犯員工社保權益的“遮惡布”和“擋箭牌”。所以,向勞動者如實宣傳參保優越性的工作,不能指望企業來做,因為利益驅動,他們難免當“歪嘴和尚”,把好政策念壞了。這需要勞動部門和工會擔當,如實地完整地給職工曉之以理和利害關系。勞動者不傻,當他們真正明白其優越性以后,決不可能舍利趨弊的。
其次,不排除少數農民工過分看重“現鈔”,雖清楚社保的優越性,但就是不愿意參加。對這類人也不能遷就,需要依法辦事。既然參加社保是勞資雙方共同遵守的法定義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人單位要嚴格履行,勞動者也要嚴格履行。否則,資方要依法受到處罰,那對于勞動者也不能遷就,拒不參加社保者,理所當然不能被聘用,沒有資格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再次,社保政策亟需調整,進一步向農民工傾斜。農民工一般流動性比較大,養老保險轉移要順應他們的特殊性,盡可能做到,讓他們個人所繳納的錢以及單位為他們所繳納的部分,全部隨人轉移,人到哪里基金跟到哪里,讓他們吃“定心丸”。如果在轉移時,扣下部分理該屬于他們的錢,那就難怪他們不高興參加社保了。恰恰,我們的養老保險政策在這方面需要完善,要把個人繳納部分和單位為之繳納的部分,全部給人家帶走,扣留再少也是不公正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