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備受關注的“吳英案”終于傳來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但同時在裁定中也認為本案的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已然成為民間金融改革晴雨表的吳英案,在經歷了太多波折與爭論之后,能夠等來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紙裁定,為此奔走、呼吁良久的各界有理由先長吁一口氣。盡管在此之前,已有種種跡象指向這樣的結果,包括最高法發言人“依法審慎處理”的罕見表態,但一天沒有正式裁定,吳英總歸是命懸一線。于本案而言,公眾對于死刑復核程序的期待頗多,而今的結果所印證的,恰是法律公平與正義底線的中國式裁定,最高法沒有辜負社會諸種復雜情緒集合于一身的那份期許。
應當說,對吳英案裁定不核準死刑,確實顯現了司法的審慎。“少殺、慎殺”本身就是我國在保留死刑的同時,對死刑復核程序的制度性要求———“少殺,是政策指向;慎殺,乃法律要求”。而對于吳英案的死刑復核,之所以引來如此眾多的社會關注,還在于本案從一開始就已然跳出了吳英一人生死的范疇,而與民間金融正名、金融體制改革等諸多宏大主題相關。恰如近一年前吳英案二審時南都社論所言,以血祭阻止民間金融,實在可以休矣。最高法的不予核準裁定,不僅是基于本案所顯現出來的諸多復雜情況,更是基于再迫切不過的中國現實。更何況,即便是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吳英也遠未到非死不可的地步。
吳英“免死”,作為最直觀、最簡潔的消息傳播尚算恰當,但對相關裁定進行詳查會發現,裁定對吳英案的定性并未改變,這或許也是最高法院“審慎處理”的另一顯現維度。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此番對吳英死刑判決的不予核準,最為接近該規定第四條“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情形,徑自裁定將吳英案定義為“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引人遐想。最高法對吳英案的“死緩”指向,是否意味著對本案最終結果的提前劇透,尚需時日觀察。而吳英案被發回二審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在上述同一部規定中則賦予了二審法院“可以直接改判”的權力。法律文本中的“可以”與“應當”,顯然具有完全不同的指向意義,也給予了法院“可以不直接改判”的自由裁量權。
基于最高法對吳英案所表現出的難得審慎態度,以及吳英案所兼具的重要社會意義,呼吁浙江高院不必囿于諸如節約司法成本的考慮,本著對當事人負責,對歷史與現實負責的態度,果斷不選“直接改判”的選項,而給予本案以及諸多同類案件一次再討論的機會。因為此前的諸多討論中,民間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三者的難于厘清,本身是吳英案備受矚目的另一個原因。行為表現高度近似的三種籌款行為,在法律中卻給予著結果迥異的三種評價,從民事糾紛到十年以下刑責,直至科處死刑。對吳英案的爭論,有著包括法律定性、量刑輕重、罪與非罪在內的諸多維度,各表一端的幾輪爭論之后,法律界不乏基本共識,司法機關對于個案的最終認定,也有必要做進一步的聽取與吸收。
法律應當而且必須關照現實,但成文法律客觀上也必然滯后于現實。生逢國家各項領域正在進行著的變革,確實需要通過司法的“審慎”來為改革贏得時間。2012年“兩會”期間,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曾指出,吳英案反映了民間金融發展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不適應。社會和企業發展需要資金,壟斷的金融業無法提供和滿足這份發展需要,除了開放相關領域,已然別無他途。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工作中,也已將金融明確列為“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的領域之一。國家從大政方針高度對民間金融的正名,正在打通“最后的一公里”。亂象紛呈的民間金融,以往沒少用殺伐來祭旗,而今一切既已在變革之中,實無必要為此再添過多怨憤。實有必要回頭細數,那些迫不及待想讓吳英死的各方勢力,在本案過程中或明或暗的作為,究竟出于何種考量,包括那些因揭發而生恨的算計,那些行業利益的塊壘。不僅如此,應當用事實證明,過去能靠領導人的一句話“救了年廣久”,而今不斷進步著的中國,有智慧也有魄力去救下吳英們。
有最高法裁定保底,或許不再人命關天,但吳英案所指向的民間金融前景,卻依然攸關著國家層面的諸項改革,進度及其走向。最高法裁定中所顯現的審慎態度,并非本案的終點,重審法院是否能延續這份審慎,各級司法機關在同類案件中是否能同樣秉承這份審慎,有待觀察,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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