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2日電 為確保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切實履行監督職責,認真及時發現冤假錯案線索,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日前下發意見,對在押人員等提出的申訴辦理不利的將被問責。
這份《關于在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是最高檢防止冤假錯案的又一有力舉措。《意見》共14條,分別對刑事執行檢察工作如何防止造成冤假錯案、糾正冤假錯案、完善控告申訴處理機制、如何問責等提出了具體的指導。
《意見》強調,對刑事執行檢察人員不認真辦理在押人員、被強制醫療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申訴,對存在冤假錯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辦理、不依法轉辦、不督促辦理或者玩忽職守的,要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嚴格防止造成冤假錯案方面,意見要求看守所檢察應當注重發現和糾正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辦案人員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在押人員等違法行為。應當對入所在押人員的身份核實進行監督,注意發現是否有“冒名頂罪”的情形。
在糾正冤假錯案方面,《意見》明確提出監獄檢察對長年堅持申訴、拒絕減刑及因對裁判不服而自殺、自殘等情形的服刑人員應當及時調查了解原因,發現有冤假錯案可能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報告。
《意見》指出,要認真受理在押人員控告申訴,進一步完善控告申訴處理機制,暢通在押人員控告申訴渠道,健全與在押人員定期談話制度、在押人員約見檢察官制度、檢察官信箱制度,積極推廣設立約見檢察官信息系統,及時接受被監管人的控告申訴,依法受理在押人員控告申訴。
《意見》還強調,對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等違法辦案行為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反瀆職侵權檢察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
亮點1
把住看守所這個要害點
《意見》指出,看守所檢察應當對入、出所在押人員身體健康檢查實施嚴格的監督,并監督看守所細致檢查、拍照、錄像,固定證據。必要時,派駐檢察人員可自行組織檢查、拍照、錄像,固定證據。注意檢查入、出所在押人員是否有健康檢查記錄。
“《意見》提出,對于看守所應當重點監督檢查在押人員出、入所健康檢查狀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這是過去沒有關注的一個重點,從駐所檢察角度提出對這一部分予以監督非常重要。”
陳衛東認為,這一規定旨在加強對所外提解的監督,防止和發現辦案人員以起贓、辨認等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后,對其進行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體罰虐待等違法辦案的情形。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邵守剛說:“把住在押人員入、出所兩個關鍵環節強化監督,可以大大降低將在押人員帶出羈押地進行暴力取證、刑訊逼供的可能性。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監督死角。”
此外,邵守剛認為,《意見》將看守所、監獄、強制醫療執行場所等均納入監督范圍,監督人群涵蓋了犯罪嫌疑人、犯人、被強制醫療人等所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群體,“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監督死角”。
亮點2
暢通在押人員喊冤渠道
《意見》在發現和糾正冤假錯案方面亮點突出,集中體現在強化主動排查和暢通申訴渠道方面。
《意見》強調,認真做好糾正冤假錯案的相關工作。監獄檢察對長年堅持申訴、拒絕減刑及因對裁判不服而自殺、自殘等情形的服刑人員應當及時調查了解原因,發現有冤假錯案可能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報告?!兑庖姟愤€強調,要暢通在押人員控告申訴渠道,認真受理在押人員控告申訴,進一步完善控告申訴處理機制。
《意見》提出建立問責制。對刑事執行檢察人員不認真辦理在押人員、被強制醫療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申訴,對存在冤假錯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辦理、不依法轉辦、不督促辦理或者玩忽職守的,要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邵守剛表示,以往司法實踐中一些監獄和看守所一直在執行一個不成文的規定,把服刑人員的申訴與否作為認罪態度好壞的一個考量,直接與減刑和假釋掛鉤,催生了一些冤假錯案。“《意見》不僅否定了這種做法,而且設立問責機制對杜絕此類現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邵守剛說。
陳衛東認為,《意見》在糾正冤案錯案方面改變了過去一些不科學的思想和做法,不再將長期堅持申訴視為在押人員“抗拒改造”,“這是觀念的創新,體現了人文關懷和檢察工作的人性化,也暢通了發現、糾正冤假錯案的渠道”。
專家認為,《意見》的下發為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監督權提供明確、具體的依據、要求和指導,有助于從根本上提高辦案質量?!兑庖姟返那袑崍绦校瑢υ┘馘e案的發生起到有效防范作用,“絕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公正司法目標也將最大程度實現。
解讀
防糾冤假錯案
要有制度保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2014年,呼格案等一批冤假錯案在經過幾年、甚至十幾年后終于得以昭雪,但有的人青春已逝,有的人更已經永遠離開了這個世界。這些冤假錯案被揭出,以及當事者及其家人那種旁觀者無法體驗到的痛苦和無奈,讓人們對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國更添一份關注。
首先要有制度的保證。專家認為,之所以會出現這些冤假錯案,有刑偵、檢察、法院等環節中的個人因素,有刑訊逼供慣用做法所致,但更深層次的原因是觀念和制度。在這次下發的《意見》中,共有14項舉措,在刑事執行檢察各環節防糾冤假錯案。但也要認識到,做好防糾冤假錯案工作,并不只是檢察機關一家的責任,也不是這14項舉措所能囊括的,必須建立健全整個司法體系的制度建設。
同時,防糾冤假錯案還要有完善的監督機制。公檢法司各單位在做到各自嚴格自律的同時又要做好相互間的監督、制約,共同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發生。而在公檢法司這個系統之外,也要加強第三方對司法執行的監督。例如,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讓律師等法律工作者能夠對審訊、判決進行有效監督。
與糾正相比,更重要的是防止,作為執法者更要時刻繃緊法制這根弦,堅決杜絕刑訊逼供、人情案、金錢案、權力案等違法行為。據新華社
本文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陳菲 孫聞 責任編輯:NN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