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9月30日,就備受關注的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殺人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接受專訪,并回答了相關問題。該負責人指出,被告人夏俊峰持刀捅刺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記:請您簡單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對夏俊峰一案的審查過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受理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殺人死刑復核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閱卷,并兩次訊問了夏俊峰,還會見了夏俊峰委托的辯護人陳有西律師,聽取其意見,并接收了陳有西律師提交的書面辯護意見等材料。合議庭赴遼寧省沈陽市實地調查、核實證據等,還要求遼寧省有關方面進行了補查工作。合議庭進行了審慎研究后,報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了核準死刑的裁定。2013年9月25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夏俊峰執行了死刑。
記: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復核確認的事實是怎樣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2009年5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夏俊峰在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違規經營炸串時,與依法前來履行職務的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執法人員申凱(被害人,歿年33歲)、張旭東(被害人,歿年34歲)等人發生沖突,執法人員當場扣下了夏俊峰用于經營炸串的液化氣罐。事后,夏俊峰隨同張旭東等人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來到南樂郊路164-1號濱河行政執法勤務室接受處理。11時許,夏俊峰在該勤務室內與申凱、張旭東再次發生沖突,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申凱、張旭東數刀,并捅刺剛進入勤務室的行政執法車司機張偉(被害人,時年26歲)腹部一刀,隨后逃離現場。申凱因左胸、背部刺創,特別是左胸部刺創刺破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張旭東因胸部、腹部、背部多處刺創,特別是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和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張偉因腹部損傷致腸破裂、腹腔內積血,屬重傷。
記:網上有一些議論和疑問,對夏俊峰案涉及到一些問題,如其是否遭到毆打,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等等,能否請您對此做一些解釋和說明?
答:我們注意到了網民對此案的關注和議論,在此對本案幾個問題做一個情況說明。
第一,在行政執法現場夏俊峰沒有遭到毆打。
被告人夏俊峰在偵查階段未供述在行政執法現場遭到毆打,一、二審庭審時又稱有人從背后打他或被人推了一下。
被告人夏俊峰的妻子張晶在偵查階段證實,執法人員沒收液化氣罐時“拽我和夏俊峰”,亦未證實執法人員有毆打行為。
辯方提供的史某某等7名證人的證言證實多人圍著打夏俊峰,連拉帶拽把夏俊峰拽上車。復核期間,經對上述證人證言進行核實,其中4人未找到或不愿作證,證人丁某某稱自己和老伴沒有看到爭執的情形,交給律師的書面證言是旁人代寫的;證人賈某某稱看到雙方沒有毆打,只是推推搡搡,互相撕扯。
執法人員曹陽、祖明輝稱他們是奪下液化氣罐,但沒有毆打夏俊峰。
被告人夏俊峰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夏俊峰妻子的證言、執法人員的證言及復核階段提取的現場證人的證言對執法過程的證明基本一致,證明在該現場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夏俊峰與行政執法人員在爭奪液化氣罐時,發生了沖突,相互推搡撕扯,現場沒有發生毆打行為。
第二,在行政執法局勤務室內發生沖突時無目擊證人。
被告人夏俊峰稱在勤務室有自己和被害人張旭東、申凱及證人陶冶四人,且陶冶在另外一間屋內。
證人陶冶證實案發時自己在另一房間打電話,另一證人曹陽證實自己在衛生間,二證人證實只聽到爭吵聲,沒有看到夏俊峰和申凱、張旭東發生沖突的具體情況。
被害人張偉證實,自己到現場時,看到夏俊峰正持刀捅刺張旭東,隨后又捅刺自己,沒有看到此前發生沖突的具體情況。
上述證據證實,沖突發生時,現場只有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張旭東、申凱三人。張旭東、申凱已死亡,即在殺人現場發生沖突時沒有目擊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