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6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酒駕再犯率居高不下,“立委”黃國昌2019年2月25日指出,應矯治累犯酒癮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法律中已設有酒駕人禁戒處分(強制戒酒),檢察官卻不使用,2018年152人被起訴酒駕致死或重傷,檢察官卻只申請9件禁戒處分,比率僅5%,低到不像話。
臺灣法務部門表示,將于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要求檢察官積極申請禁戒處分。
法官裁準禁戒處分、依職權判決施以禁戒處分執行確定者,2018年57案,2017年37案,2016年23案。
法律規定,因酗酒而犯罪,認定其已酗酒成癮并有可能再犯者,在刑罰執行前,對其強制戒酒,但要證明“酗酒成癮”與“有可能再犯”有難度,個案證據認定也缺乏統一法律見解。
臺灣法務部門政次蔡碧仲稱,檢察官申請禁戒處分判準后,各地檢署處置方式不同,有時會考慮經費問題、也有檢方認為酗酒難認定等。但他坦言,檢察官申請數量確實偏低,將于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要求檢察官積極申請禁戒處分。
禁戒處分要當事人自費,檢察官說,一般一個月戒癮要花7、8萬元(新臺幣,下同),質量好的10萬元,最多可能花費超過百萬。酒駕犯因大多是藍領階級,當事人未必有戒酒“預算”,檢察官只能先以業務費代墊,之后再向當事人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