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王某與趙某系情人關系,兩人于2014年8月份共同購買了一輛小型轎車,首付款10萬余元,小車貸款15.6萬元,小車行駛證登記在被害人趙某名下,小車貸款由被害人趙某償還。后被害人趙某提出分手,被告人王某不同意分手并討要小車,并因此事多次與趙某爭吵無果。被告人王某為泄憤指使李某將小車毀掉。被告人李某遂將汽油倒在小車上并點燃燒毀,經清流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車價值243644.00元。截至案發,被害人趙某共歸還貸款本金11642.45元。案發后截至2015年3月止,被害人趙某繼續歸還貸款共計本金15883.2元。2014年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清流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11月26日,經清流縣公安局民警通知,犯罪嫌疑人王某自動到清流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審理:清流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李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提起公訴,清流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因為有自首情節且處于哺乳期,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評析: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不同意和趙某結束情人關系,為了泄憤,在明知車輛貸款由趙某歸還,趙某對該部轎車具有所有權,仍指使李某將車燒毀,即使該部車輛被告人有出資,但是其在毀滅自己享有份額財物的同時,放縱對他人所享有部分的毀壞,主觀上具有毀壞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其指使他人實施了用汽油燒毀車輛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一名離異的婦女,卻愛上有家庭的趙某,二人產生了不正當的情人關系。目前,社會上絕大部分的婚外情關系是以金錢和情欲交易為基礎的。錢與欲交易關系穩定性極低,一旦金錢或者物質發生變化,或者不復存在時,這種不牢固的關系也隨即走向破裂,心理失衡的一方就容易產生報復心理,進而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