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明市區多名男女合伙承租麻將館開設賭場以牟取暴利,經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審判,分別獲刑一年六個月至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2012年5月底至2012年6月底,莊子隆、李小冬(女)、鄧承元、張明其與姜海華(另案處理)合伙承租三明市三元區紅印山客家風味飯店三樓麻將館,在麻將館10號包間開設賭場,各占20%股份。設賭期間,莊子隆負責招引賭客,偶爾在賭場內參與賭博湊角,李小冬負責收水錢、倒水、打掃衛生,鄧承元、張明其與姜海華負責在賭場湊角賭博。五人從賭場中抽取開莊人員開莊金額的7%作為利潤,非法抽頭營利共計人民幣5萬元,每人分得人民幣1萬元。7、8月間,莊子隆獨自在麻將館10號包間內開設賭場,利用撲克牌以“天地杠”的方式招引賭客賭博并收取“水錢”,從中抽取開莊人員開莊金額的一部分作為“水錢”,前后抽頭營利共計人民幣2萬元左右。經營期間,莊子隆雇傭許民建幫忙,負責為賭場提供煙、水服務以及提供資金給賭客賭博。許民建從中獲利人民幣1000元。
2012年11月間,莊子隆被抓獲歸案,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0元;李小冬、張明其、鄧承元投案自首,各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2013年2月4日,許民建被抓獲歸案,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莊子隆、張明其、李小冬、鄧承元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營利,其中,莊子隆非法抽頭營利人民幣7萬元,個人獲利人民幣3萬元;張明其、李小冬、鄧承元非法抽頭營利人民幣5萬元,個人各獲利人民幣1萬元;許民建明知莊子隆開設賭場仍受其雇傭為賭場提供資金供他人賭博,及幫忙賭場做一些輔助工作,從中獲利人民幣1000元,五人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張明其、李小冬、鄧承元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考慮莊子隆、許民建退出全部贓款,有明顯悔罪表現,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對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所謂“開設賭場”,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行為。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蠅頭小利,在偏僻地方組織聚眾賭博,不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敗壞社會道德風尚,還嚴重影響了家庭、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