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林某系明溪某單位工作人員,2016年9月12日,林某在家中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5月上旬,林某分別在明溪某公寓將0.3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賣給楊某,在明溪新大路某餐廳張某住處將0.6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幣150元的價格賣給楊某。同年5月10日,林某與楊某達成意向以100元的價格販賣0.3克甲基苯丙胺給楊某,爾后林某在明溪雪峰鎮(zhèn)東新路國有林管理站路口處準備向馮某購買甲基苯丙胺時被明溪警方抓獲。
審理:經(jīng)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兩年內(nèi)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受過行政處罰,又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林某共3次通過他人購買甲基苯丙胺,爾后再賣給楊某,計販賣甲基苯丙胺1.2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兩項罪名均成立。林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多次販賣毒品,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另林某于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在變更為取保候審后,仍不思悔改,繼而販賣毒品,對其容留他人吸毒和販賣毒品均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判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評析:我國《刑法》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毒品猛于虎,廣大市民特別是公職人員要提升抗“毒”免疫力,遠離毒網(wǎng),守護一方凈土。(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