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4年底,王某與李某達成《房地產買賣契約》,李某將其所屬的涉案房產以1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王某。雙方又口頭約定王某先支付95萬元,剩余5萬元在房屋過戶后再行支付。王某于2015年初支付95萬元給李某后,李某即將房屋鑰匙交給王某,后王某將涉案房產出租給他人,隨后李某以在外出差為由,一直未能及時與王某一起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15年6月,雙方就涉案房產分別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市地方稅務局、區地方稅務局辦理了轉讓手續以及繳納了相關費用,當涉案房產的轉讓手續均已通過市房屋權屬登記中心的審核,在即將辦理過戶登記時,市房屋權屬登記中心接到法院查封涉案房產的通知,致使涉案房產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經了解,原來李某在未過戶期間向某銀行貸款,并將涉案房產抵押給銀行,李某因未能及時還款,被銀行起訴,李某敗訴,銀行已申請執行該房產。眼看房屋即將被銀行執行拍賣,王某馬上聯系李某要求其歸還95萬元的購房款,但李某已身無分文,現王某如何運用法律手段才能得到最好的救濟結果。
法律評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從該法條可以得知,如果王某要保住涉案房產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已支付全部價款;二是該房產已實際占有;三是未過戶非王某的過錯。從該案例分析:1、王某已按約將95萬元支付給李某,只剩5萬元,因還未過戶,才沒有支付,應視為已支付全部房款;2、王某已取得鑰匙并將涉案房產出租,已實際占有;3、從上述案例來看,未履行過戶手續是李某故意拖延,而非王某的過錯。綜上,王某可依據《規定》的第十七條來主張權利,可以此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
律師提示:1、在自然人之間的房屋買賣過程中,應盡量找有資質中介公司參與;2、雙方應盡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3、應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過程中,雙方履行全部義務,即一手交房一手交錢,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麻煩;4、當遇到糾紛時,冷靜對待,聘請律師介入。 (作者系福建楓樺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