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新能源汽車
有補貼拿
平均每臺標準車補貼1.69萬元
怎么拿?
……
今年6月,市政府出臺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同時我市編制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推行節能低碳,綠色出行。
通知
今年6月,市政府出臺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通知明確認真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稅政策,新能源非公交汽車在三明轄區上牌的,除國家補貼、省上配套補助外,市財政按照國家同期補貼標準的30%予以補助;
加大公共領域推廣力度,今年起全市各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增或更新機要通訊、公安巡邏(城區)、城管執法等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應不低于30%,以后逐年擴大應用規模。
這份通知發布后,上個月有關部門印發了《2016年三明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其中明確:平均每臺標準車補貼金額為1.69萬元;國家、地方財政補助的總和不超過車輛市場合理銷售價格的70%。
記者拿到這份實施細則,發現今年購置并上牌、且符合相關條件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車,可獲得財政補貼。由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領。這里摘取實施細則部分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補貼范圍及對象
(一)補貼范圍:
符合相關規定,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型目錄”),且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不包括:傳統混合動力汽車、燃氣汽車、低速電動汽車。
(二)補貼對象:
2016年在本市新購置新能源汽車(二手車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上牌的消費者。以財政性資金購置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不適用本細則。
二、補貼標準及方式
(一)補貼標準:
2016年省上下達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任務數為300輛標準車(相關標準折算見附件1),獎補資金合計508萬元,平均每臺標準車補貼金額為1.69萬元。國家、地方財政補助的總和不超過車輛市場合理銷售價格的70%。
(二)補貼方式:
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補貼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請。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完成車輛注冊登記后,銷售機構按規定據實申報補貼。經營場地及稅收解繳關系在本市的銷售機構,補貼撥付至銷售機構。在本市未設銷售機構的生產企業,可注冊登記或委托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稅收解繳關系在本市的汽車銷售機構,補貼撥付至該銷售機構。
三、申請資料
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申請財政補貼,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并裝訂成冊后向屬地經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2016年三明市購置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2);
(二)《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配套補助資金申請信息匯總表》(附件3)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配套補助資金申請信息明細表》(附件4);
(三)汽車生產企業車輛買賣或授權委托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驗原件);
(五)車型列入“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
(六)已取得國家補助的相關證明材料;
(七)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車輛銷售發票復印件;
(八)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
(九)車型銷售市場指導價格資料(未扣除國家、地方財政補貼);
(十)《三明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購車補貼確認表》(附件5)。
四、申報及審核流程
(一)按照屬地原則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向當地經信、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申請資料。新能源非公交汽車補貼申請由屬地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各縣(市、區)經信主管部門根據各自承擔的受理內容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并出具審查意見,會同當地財政局于2016年11月30日前及2017年3月5日前根據審核及核查情況向市經信委、財政局報送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匯總表(附件3)及相關申請材料。
(二)市經信委牽頭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要求且材料齊全的,由市經信委提出核定補助資金意見。市財政局根據市經信委提出的補助資金意見進行核實后,將財政補貼資金下達給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并由其兌付給銷售機構。
五、資金管理與監督
(一)銷售機構應確保所售車輛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及“推薦車型目錄”保持一致;執行國家質保等規定;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服務。
(二)提供材料的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于提供虛假材料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收回補助資金。
(三)財政補貼的發放及管理遵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并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四)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補助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六、其他
(一)本細則實施期限與省經信委 發改委 財政廳《關于下達2016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的通知》(閩經信計財439號)實施期限一致。
(二)車輛購置及上牌起止有限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市經信委、財政局分別按照各縣(市、區)上報的申請時間順序受理相關補貼事項。當本年度財政補貼資金額度使用完后,自動終結當年財政補貼資金的申報。
(四)本細則由市經信委、財政局負責解釋,國家、省上若出臺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