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尤溪法院向男子阿明發出”禁止令“,兩年內禁止與前女友阿花有任何聯系。原因是……
阿明(化名)因受前女友阿花(化名)欺騙產生報復心理,對阿花實施猥褻行為。
近日,阿明因強制猥褻婦女被尤溪法院依法認定構成強制猥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根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發出“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驗期限內與受害人阿花接觸及通過微信、QQ、電話等方式聯系阿花。
這是尤溪法院首次對被告人下發“接觸禁止令”,這不僅是對當事人的提醒,防止其在緩刑期間再次接觸犯罪誘因,同時也能夠避免受害人受到二次傷害。在緩刑期間,阿明若違反禁止令,情節較輕,將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則由社區矯正機構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由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