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轄區道路交通秩序和諧穩定,三明高速交警支隊六大隊強化路面巡邏管控的同時,加大對酒駕涉牌涉證等重點交通違法的整治力度。5月27日,三明高速交警支隊六大隊查獲《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首例使用偽造機動車駕駛證案。
5月27日上午,三明高速交警六大隊按照上級部署,組織民警在建寧收費站開展集中整治酒駕統一行動。9時45分許,一輛黑色本田小轎車朝收費站方向駛來,見有民警設卡檢查,便走走停停,這一舉動引起了執勤民警的注意。于是,執勤民警迅速上前對其攔截檢查,當駕駛人落下車窗時,一股濃烈的酒味撲鼻而來。隨即,民警對該駕駛人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發現其呼氣酒精檢測值為78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或許是因為心虛,駕駛人黃某非常配合交警檢查,主動自報姓名并出示駕駛證、行駛證,且反復聲稱證件有效,催促民警快速開單處理。但執勤民警并未如其所愿,而是仔細查看了黃某提供的證件,發現該駕駛證上存在瑕疵,便迅速通過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比對,系統顯示黃某駕駛證狀態為“注銷可恢復”,且無換證記錄,可見黃某提供的駕駛證系偽造的。
面對系統查詢的結果,黃某百口莫辯,只好如實交代了自己使用偽造駕證的事實。原來,黃某的駕駛證在3年前就已到期,但因其本人有交通違法未去處理導致一直至法換證,為逃避交警檢查,就想方設法花錢找人做了本假駕駛證使用。當民警告知黃某使用偽造駕駛證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的規定時,黃某呆若木雞,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
目前,三明高速交警對黃某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已依法進行了處罰,并移交建寧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辦理,等待黃某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相關鏈接:《刑法修正案(九)》關于偽造、使用偽造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