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張某大學畢業后,為謀發展,回到了位于沙縣夏茂鎮的農村老家,想借助山地資源種植四方竹創收。因自家的自留山面積不大,為大面積種植,在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間,其把自留山隔壁山場屬于村集體的雜木,采取或砍掉、或環割致死的方式,先后毀壞林木達29立方米。
審理:近日,經沙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張某因毀林種竹,被沙縣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評析:“那就是一片荒山,上面長的都是沒用的雜木,所以我才砍掉種竹子的。”在訊問中,張某曾如是說。“這些林木雖然沒有經濟價值,但是卻有生態價值,若隨意砍伐,會導致生態環境被破壞。而且該林木位于村集體范圍內,個人無權私自砍伐。”辦案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凡采伐林木,無論有無經濟價值,都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否則有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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