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8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吳某在家中酒后與其父發生糾紛,激烈爭吵。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場處理糾紛,在詢問現場情況時,醉酒的吳某對民警的詢問不予理睬,期間多次言語威脅、恐嚇民警要求他們離開,不離開就從廚房拿出兩把菜刀沖向民警,其中一把被奪下后,仍持刀繼續追砍民警,最后被其親戚和周圍鄰居制止帶回家中。第二天,吳某酒醒后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審理:經尤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以持刀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經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吳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為此,該院以被告人吳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評析: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檢察官提醒廣大人民群眾應以此為戒,不要酗酒,更不要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等依法執行職務。